男子在KTV里与服务员发生关系后,遭对方起诉:我是站着被强迫的
“我从来不勉强人的”福建福安,男子李某在KTV喝酒时邂逅了女孩张某,结果两人却鬼使神差的在楼梯间发生了关系。事后,男子因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,可二审却改判了男子无罪。李某1997年生人,这一天他应邀来到政和县参加朋友的婚宴。在此期间,李某跟几位很久没见的同学把酒言欢,但婚礼结束后,却感觉意犹未尽。于是,李某等人一拍即合,随即前往了当地的KTV继续狂欢。到了晚上8点多,李某起身前往卫生间,结果在隔壁包厢门口看到了一个美女在打电话。趁着酒劲,李某顾不上上厕所,便主动上前搭讪。也不知道是女孩心情不好,还是喝醉了,她居然同意互加微信了。回到包厢后,李某就没兴趣继续喝酒了,反倒是主动跟女孩张某聊微信……半个小时后,李某再次去厕所,结果又在走道上偶遇到了女孩。两次都这么巧合,两人也是互相心领神会。随后,李某就带着女孩LTV来到了二楼与三楼间的楼梯转角处聊天。而此时的女孩也喝了酒,两人互相寒暄几句后,就抱在了一起亲热。而在此过程中,虽然是李某主动,但女孩却没怎么反抗,偶尔还很配合。可毕竟是在KTV,要想进一步亲密,肯定得找个没人的地方。于是在女孩的默许下,李某又带着她来到了二楼的安全门口处。由于这个地方是个特殊出口,一般没有紧急消防突发情况,是没有客人来的。于是,两人就站着,李某采取背立式的方式和女孩发生了关系。而这一次的亲密接触,女孩曾有推过李某,但反抗程度却并不剧烈。可以说是半推半就的跟李某发生了关系。可事后,女孩回到包厢后,却把此事告诉了身边的朋友,也不知道是她故意炫耀偶遇到了帅哥,还是酒后嘴上没个把门的,反正她的朋友选择了报警。警方介入调查后,认为李某趁女孩醉酒属于不知反抗,也无法反抗的状态下与之发生关系,违背了妇女意志,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。《刑法》 第二百三十六条: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根据KTV的监控视频,以及女孩的证言证词,外加医院的也从女孩的体内检测到了李某的DNA成分,李某的罪名坐实了。据此,法院审理后,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。但李某对此不服,当场提请了上诉,他的抗辩理由如下:1、从案发地点来看,无论是安全门还是楼梯拐角处,均是不封闭场所,而在此过程中,女孩始终没有呼救。2、从亲密的过程来看,虽然女孩有推过李某,但动作幅度不大,说明她可以接受搂抱、亲热的行为。3、两人是站立着发生的关系,如果女方不配合或者稍有反抗,男方是无法得逞的。反推,李某应该没有强迫。根据以上几点,法院二审后采纳了李某的抗辩,最终该案李某无罪。对此,你有什么看法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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